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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东省兴宁市刁坊镇新坪塘村上刘队村民曾运香,身份证号:44142519540910488X,现举报我村干部马利芳在上刘队梅龙高铁征收山地、水田中存在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举报镇村干部歪曲事实真相,偏听偏信,举证荒唐,监用职权。
上刘队八十年代分龙塘山地、水田共6户33人,梅龙高铁征收了上刘队龙塘山地14.2亩,水田0.5亩,在2020年12月份,征收地块进行确认,村干部马利芳只通知了刘炯发、刘运华两户在现场进行确认,并随后把确认表送至梅龙高铁办公室,最终把征收地块全部确认至刘炯发、刘运华两户名下。
2021年到现在做了多次调解,在初次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明,之后刘炯发提交一份《山林责任制分组、分户管理明细表》(见附3),这份表没有任何单位公章和签名,但镇村干部一致认为此表有效,能证明征收地块属于刘炯发、刘运华两户。
2024年5月21日,刁坊镇人民政府出具《刁仿镇镇府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判决书》(见附1)裁决此征收地块律属刘炯发和刘运华两户。
裁决理由一:龙塘共两面山地,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上刘队共6户33人分山,两面山分3份,11人为一份,刘炯发(4人)和刘运华(7人)为共一份,周亚娇(7人)和刘芹英(4人)共一份,曾运香(5人)和陈柳娟(6人)共一份。梅龙高铁征收地块为刘炯发和刘运华这一份,因此判定与其余四户无关(疑问:此裁决理由无任何实证证明,而曾运香提供的《兴宁县扩大自留山证书》(见附2)注明具体的位置是左边为细刘队(另一生产队)、右边为周亚娇,那么总人数是曾运香(5人)+周亚娇(7人)共12人,与裁决理由中“11人为一份”出现人数的矛盾,理由不成立。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责任山转为自留山,曾运香到场参与,具体分法为:被征收那面山是6户33人均有,无分配,另一面山6户33人均分。)
裁决理由二:梅龙高铁征收期间,村委按照程序张贴公告,勘定过程包括上刘队队长李裕平、社员刘兴丰、社员刘炯发均至现场勘定,社员刘兴丰认为此地块不属于他,不参与丈量。故之后只由刘炯发参与二次堪定,而现场堪认及公示过程其余人均未提出异议。(疑问:公告在村发布张贴,由于曾运香长期居住清远市,所以关于征收地段、堪认时间均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谈何提出异议?)
裁决理由三:形式上看刘炯发提供的《山林责任制分组、分户管理明细表》(见附3)原件,无论从纸质材料、表格样式及上面字迹均为“林业三定年代”同一时期产生,因此判定为有效证明,可以证明此征收地块属于刘炯发和刘运华两户。(疑问:判定为原件是由谁判定的?纸质材料是科学检测判定的年代?表格样式定义为判断准则?刘炯发认定《山林责任制分组、分户管理明细表》这份表是由刘经文(曾运香丈夫、已故)书写,是否进行笔迹鉴定确认?另由兴宁县黄沙乡人民政府于1985年颁发的“林业三定年代”《兴宁县扩大自留山证书》(见附2)写明:凡责任山转为自留山的,原责任山合同书作废,特发此证为据。证书有责任山合同书,而没有《山林责任制分组、分户管理明细表》谈何为据?而最离谱的是,《山林责任制分组、分户管理明细表》上面书写林地范围与镇政府裁决书写明征地范围完全不一致,如何成为裁决有效证明?)
此三个裁决理由均不成立,所以我对此裁决结果提出异议,并举报镇村干部,歪曲事实、举证荒唐、滥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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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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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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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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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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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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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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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责任制分组、分户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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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县扩大自留山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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