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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广东省医保局官网发布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为何要特意设置《实施细则》?
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文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引导群众和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去年11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在2018年《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该办法规定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
医疗保障基金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广东省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实施细则》。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细则执行。
同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细则落实奖励;上级部门交办、转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初始来源为举报的,参照细则执行。
假设举报有效,奖励谁来发?发多少?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由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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