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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打工人发现自己每天好像都“下了个假班”,身体离开公司但人保持着工作状态,手机上各种APP随时收到工作通知,而这种“OT”通常没有加班费~
在今年北京高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隐形加班”案件,公司被判赔3万元加班费。
案例过程
李某曾在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他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其在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加班内容是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
公司认为,李某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某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某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公司认为这同样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一审法院对李某的主张未予支持,北京三中院二审改判支持李某加班费3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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