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普法宣传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当前,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中。你对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所在地设立的,用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四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同一级别),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定和公布。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两海会馆
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久安围(罗屏汉故居) 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有什么保护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 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有什么要求?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体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9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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