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一“事转企”企业欠缴社保,职工维权路漫长……
据网友报料,广东梅州兴宁市兴安发展公司(兴宁市兴安机动车检测站)自2005年至今,一直未给职工缴纳所有社会保险,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二十年来,因欠缴社保,产生了巨额滞纳金,职工退休需缴二十多万元。现每位职工每月工资才九百多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科工商务、税务、人社等部门均不解决、不办理,推诿扯皮,互踢皮球,不帮群众帮违法企业,竟让职工自己承担巨额滞纳金!
现已提交联名举报信,要求税务对兴安公司进行社保稽核。兴宁税务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社保稽核,要请示领导再回复。
望大家持续关注该事件!望相关部门能严查,给这些辛苦大半辈子,却因公司未按规为员工购买社保,导致无法办理退休的半百老人们一个公道!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据此,最低工资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所以,小编认为,职工退休时,公司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文中所说约16万元,月均1000元左右,这笔费用是包括了个人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同时也包括了用人单位依法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而且企业承担比例远远大于个人承担比例,将其1000元左右与职工每月1000元左右工资进行累加,来证明职工月收入达到了梅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的说法,有失偏颇的! 维权的心酸,没经历过的人,很难想象的 十分移虚,怎么能够将社保金额跟工资金额加起来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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